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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继续浏览本公司网站前,请您确认您或您所代表的机构是一名“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指根据任何国家和地区的证券和投资法规所规定的有资格投资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专业投资者。例如根据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
一、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二、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如果您继续访问或使用本网站及其所载资料,即表明您声明及保证您或您所代表的机构为“合格投资者”,并将遵守对您适用的司法区域的有关法律及法规,同意并接受以下条款及相关约束。如果您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或不同意下列条款及相关约束,请勿继续访问或使用本网站及其所载信息及资料。
“本网站”指由上海系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本公司”)所有并发布的网站及其所载信息及资料。本网站所载信息及资料仅供参考,并不构成广告或分销、销售要约,或招揽买入任何证券、基金或其他投资工具的邀请或要约。
投资涉及风险,投资者应详细审阅产品的发售文件以获取进一步资料,了解有关投资所涉及的风险因素,并寻求适当的专业投资和咨询意见。产品净值及其收益存在涨跌可能,过往的产品业绩数据并不预示产品未来的业绩表现。本网站所提供的资料并非投资建议或咨询意见,投资者不应依赖本网站所提供的信息及资料作出投资决策。
本公司可更改或修订本网站所载信息及资料,毋须事前通知,本公司并不承诺实时更新本网站信息及资料。
与本网站所载信息及资料有关的所有版权、专利权、知识产权及其他产权均为本公司所有。本公司概不向浏览该资料人士发出、转让或以任何方式转移任何种类的权利。
基金投资人和基金管理人已签订《系数海外对冲1期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根据基金产品运行情况,本公司(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特拟定补充内容,公告如下:
一、根据系数海外对冲1期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第二十章“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的约定,以及第七章“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二)“基金管理人”第二条(8)规定:“基金管理人有权通过发布公告的方式调整基金估值流程、申购流程及信息披露时间”拟对本基金的合同条款进行以下补充。具体补充内容如下:
基金开放日(T日),基金投资人进行申购或赎回。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计算T日扣除业绩报酬(如有)之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并进行核对;基金管理人向注册登记机构发送扣除业绩报酬(如有)之后的基金资产净值等数据。T+8日,注册登记机构按照本合同约定计算申购份额、赎回金额,更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据库;并将经管理人确认后的申购、赎回和费用数据向基金托管人传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2日(包括T+12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其余内容保持不变。
二、本公告使用之术语,如无例外之说明,应与《基金合同》相同之术语具有相同之含义。本公告未作规定处,以《基金合同》的规定为准。
三、此公告自2016年4月19日起发布,因发布后五个工作日内无基金投资人提出异议,自2016年4月27日起生效。
特此告知。
基金管理人:上海系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告发布日期:2016年4月27日